培训与继续教育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0 08:00:00 浏览量:9288次 信息来源:原创文章

                                 鄂鉴指函〔2017〕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监督管理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州鉴定中心要切实履行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和各鉴定机构鉴定质量监管。每年要与所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签订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强化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二)各鉴定机构要按照行政审核批准的职业(工种)范围、资格等级和申报条件开展鉴定,不得擅自放宽申报条件、超范围或跨地区开展鉴定。格按照国家公布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开展鉴定工作,清单以外一律不得开展鉴定。

(三)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控制,具备条件的各级鉴定机构,要积极推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制度。

二、健全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制度

(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观念。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格实行考评员定期轮换制度,探索监考人员交叉使用制度,健全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二)建立考评员诚信档案和红黑榜制度,对在考评工作中违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的考评人员,按严重程度相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考评人员资格等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三)省鉴定中心将027-87339655设置为鉴定质量投诉电话,各市州鉴定中心要公布咨询和质量投诉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受理和查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投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要求每季度分析本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管情况。

三、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关键环节管理

(一)严格命题管理。各市州所有开考的职业必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范围内,以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和国家(省)题库作为开展鉴定的基本依据,严禁擅自组织无职业名称、无职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时,尽量使用已有的职业(工种)题库资源,如暂无国家(省)题库资源的职业,可按规定采取试卷送审方式命题。

(二)严格报名资格审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擅自降低申报条件。各级鉴定中心要承担申报人资格审查责任,对每批次鉴定申报中有大量报名条件不合格,甚至弄虚作假的,省鉴定中心将予以通报,并暂停鉴定申报,责令限期整改。

(三)严格考务流程管理。各市州高级工日常鉴定必须提前15天向省鉴定中心申报,全省统考必须提前30天向省鉴定中心申报,全国统考必须提前40天向省鉴定中心申报,鉴定流程严格按照在线考务系统的各环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运转。

(四)严格考场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应按照标准化设置,30人为一个考场,每个考场须配备2名监考人员。加强对考场监考人员和考场工作人员的培训,严格考生信息核查,防止替考行为发生。

(五)严格鉴定试卷管理。各市州要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试题命制工作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保密管理制度》,并设置固定的阅卷点和试卷存放室,按规定保存阅评过的鉴定试卷。

(六)严格实操考核管理。对国家职业标准中明确要求进行实操考核的职业,必须进行实际操作考核,严禁用纸笔作答代替。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各项规定,所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活动,按照考评要求和质量督导制度规定要求,按规定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进行现场考评、督考,要求实际操作考核,做好评价记录妥善保管。

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队伍建设

(一)各市州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协助省鉴定中心做好本地区考评员培训、使用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培养使用机制,加快当地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实现质量督导员的常规化派遣

(三)根据工作需求和人员的新变化,强化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队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一)各市州要高度重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全面应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强化证书管理,杜绝非正常损耗和使用不明来源的证书,切实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旧版职业资格证书自2016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办理和核发。各市州剩余旧版证书由省鉴定中心统一销毁,流水码上报人社部鉴定中心。如发现私自打印、核发旧版证书的,省鉴定中心将严肃处理。

(三)省鉴定中心将以各市州每季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的打印数据为依据,按季度核拨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各市州由鉴定在线考务系统所生成的全部证书数据(包括县、区级的发证数据),是证书信息及时上网查询以及核发空白证书的主要依据。各市州要确保证书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凡证书数据出现错、漏的市州,省鉴定中心将暂停核发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六、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通报制度

    (一)各市州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省鉴定中心从2017年起执行鉴定质量管理全省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各市州每半年向省鉴定中心上报本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管情况,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文字材料上报到省鉴定中心质量督导与命题部。

    (二)各市州认真撰写质量分析报告,强化定量分析和数据支撑,收集发掘本地区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的各类典型案例,同时将鉴定数量、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工作、对鉴定违规问题的查处、职业技能鉴定清理整顿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各类型创新工作纳入质量分析报告。

      

 

                                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