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与继续教育处

关于进一步明确鉴定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3 08:00:00 浏览量:8806次 信息来源:原创文章

各省直鉴定所(站):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切实提升鉴定工作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现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各鉴定所(站)要按照规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鉴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保密管理等制度。各鉴定所(站)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经常组织学习省鉴定中心有关文件通知,工作人员要经常浏览鉴定工作网站,及时学习相关政策要求。

    二、明确专人办理鉴定工作业务。各鉴定所(站)要相对固定工作人员,负责鉴定申报、缴费以及试卷领取、证书办理等业务,一律不得由非正式人员,甚至委托他人办理。省鉴定中心将对各鉴定所(站)日常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和考务系统管理人员实行备案管理,非鉴定所(站)备案人员,省鉴定中心一律不予接待。鉴定成绩查询、复核、证书补办等必须由鉴定机构专人办理,不得由考生个人办理。

三、切实加强报名审核管理。各鉴定所(站)要切实承担起鉴定人员资格审核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省鉴定中心印发的职业资格考试申报条件,对申报鉴定对象进行资格初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允许申报。省鉴定中心将加大鉴定申报资格审核力度,对每批次鉴定考试中有大量报名条件不合格,甚至弄虚作假的鉴定机构予以通报,并暂停鉴定申报,责令限期整改。

四、严格鉴定结果复核管理。各鉴定所(站)申请复核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必须严格按照省中心《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鄂鉴指函[2016]2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成绩主要限于卷面是否有漏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不对试卷进行重新评阅,不对试卷评阅标准进行评判。

请各鉴定所(站)认真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同时报送工作负责人、日常工作联系人和考务系统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4月20日前报至省鉴定中心鉴定考务部备案。以后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如有变更,请及时向省鉴定中心报送最新信息备案。

联系人:陈晓爱   吴琼    

联系电话:87262378  87262379

 

 

 

 

                            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7年3月31日

附件: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