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与继续教育处

湖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
发布时间:2013-01-02 08:00:00 浏览量:9419次 信息来源:原创文章

为规范我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程序,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提供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程序,特制定《湖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

  一、报名管理
  (一)各市、州鉴定指导中心受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委托,可直接组织本市的报名工作,统一使用《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管理系统(V2003)》生成报名数据、考场编排信息和制作准考证,并以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报省中心。
  (二)各省部属在汉的鉴定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可接收在本单位注册培训许可范围内的职业的考生报名,统一使用《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系统报名录入系统(V2003)》生成报名数据上报省中心。
  (三)各报名单位应按照各职业标准中规定的条件和有关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文件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情况,须按《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中的各项要求填写,并据实填报《湖北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培训计划表》和《湖北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申请表》上报省中心。
  (四)各市、州鉴定中心负责本地考生准考证的制作。准考证上应有以下内容:1、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2、身份证号;3、准考证号;4、参加鉴定的职业、等级、类别;5、考场编号;6、鉴定时间;7、考生须知;8、举报、查询电话。
  (五)申报人员和报名工作人员在报名中弄虚作假的,要坚决查处并取消报名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六)各类上报表格和报名(考场编排)数据须在鉴定前40天之前上报;相关职业的论文及综合评审材料要严格按照标准格式准备,并于鉴定前10天之前上交省中心;过时上报数据、报表不全、格式不标准的,一律不予鉴定和评审。

  二、考点考场设置与管理
  (一)我省的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采取集中鉴定的方式,由省中心统一安排考点、统一编排考场、统一调配考评人员。
  (二)禁止在省外组织鉴定。违反此规定的培训机构将被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行政部门取消办学资格。
  (三)受省中心委托,各市、州鉴定中心可设置一个考点,考务管理由各市、州鉴定中心具体实施。
  (四)考场技术要求。考场按照2530人(普通教室)设计安排,并配备VCD29寸以上彩色电视机一台或计算机和投影仪,有听力考试的要配备录音机,每个考场要配备熟悉考试设备和电源等设备的技术人员。
  (五)省对各地进行质量督导。
  (六)省中心制定统一的考场规则和考场纪律,张贴公布于考点和考场,严禁考生携带教材、字典、寻呼机、移动电话和电子记事本等可能影响考试的资料与工具进入考场。
  (七)考试前,考评人员应认真检查考生的准考证,核查考生资格,防止代考、替考,同时检查考场设备、电源等考场设施的性能及配备情况,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八)考试期间,考评人员应在考前5分钟将试卷、答题卡发给考生(或准时播放),准时进行考试;要秉公执考考,严格按照考场纪律认真进行监考,并将缺考和违纪等情况如实填入《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严肃考纪考风、查处违纪问题。
  (九)考试结束后,须当场封装试卷、答题卡,不得遗失或损坏,并与《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 一并上交。

  三、考评人员的配备与管理
  (一)考评人员(考评、监考、阅卷和考务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作,由省、市、州鉴定中心依据各职业的职业标准中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各职业的知识、技能考试考场原则上每个考场按151配备考评人员;论文评审和答辩按专业成立评审小组。
  (三)考评人员在鉴定活动(考评、监考、试卷管理、考务管理、评卷等)中发现问题,必须按管理权限及时报告考务管理组,直至省中心,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
  (四)考评人员要严格遵守鉴定活动(考场纪律、监考职责、试卷管理和评卷要求等)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违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追究责任。

  四、试卷的传送与管理
  (一)试卷的传送采取逐级传送、交接的办法;试卷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二)省中心根据各地参加鉴定的人数和考场数,于考前1天向各市、州鉴定中心传送试卷,没有按时上报报名数据、考场编排数据及报表的,一律不配送试卷。
????(三)省中心在考试当天将试卷传送至各考点考务管理组。
  (四)各市、州鉴定中心和省中心统一考场考务管理组在收到试卷后,应精心作出安排,搞好交接,做好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及时安全送达考场。
  (五)在传送试卷过程中,交接双方各要有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共同交接和清点,仔细填写试卷/光盘交接单,并将回执联上报。
  (六)试卷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严防丢失、泄漏和损坏等事故发生。出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对于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考试结束后,各考场须当场将作答试卷分等级封装,并于考试当天(武汉市外考试完次日)返回省中心。

  五、阅卷与质量管理
  (一)评卷工作由省中心负责组织,阅卷采取集中统一组织方式,并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评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做到客观公正,量分准确,标准统一,确保全国统一鉴定的公正和权威性。
  (三)评卷人员一律使用红笔评卷,记分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改。
  (四)省中心要对阅卷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错评、漏评等情况需要更改时,与原评卷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后修改,确保评卷质量。
  (五)评卷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规定,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带出评卷场所。如有违者,坚决查处并视其情况否决相关的鉴定结果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职业技能鉴定是一种标准参照模式的考试,因此,不得随意提高降低分数线(60分为及格线)。

  六、鉴定结果统计与质量分析
  (一)登分工作由省中心统一负责组织。严格遵循如实登录和准确无误原则,按统一要求和程序进行。
  (二)登分人员要对每袋作答试卷的数量和质量等资料和情况进行核对,经组织登分负责人签字后逐袋登分并将相关职业的论文评分及综合成绩一并登录。
  (三)省中心将及时汇总考试情况,对全省鉴定情况特别是违纪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质量分析报告和成绩数据于考试结束后40天内上报部中心。

  七、证书的核发
  (一)省中心根据部中心核准反馈的成绩数据生成证书数据上报部中心,得到部中心的认可后,各单位在省中心领取《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二)省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和颁发证书,并发放防伪标签。